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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毒品再犯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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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重庆市潼南,户籍地潼南区**街道办事********,现住潼南**街道办事处******。犯盗窃罪,于2001124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071022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14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于2011516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415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于20142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0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028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920日被潼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611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914日潼南区公安局接线索后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位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的家中进行搜查,搜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22.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9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扣押、称量等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兴辉   

 

20161215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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