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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重庆市潼南,户籍地潼南区**街道办事**路**号**幢**,现住潼南**街道办事处**苑**栋**。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4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0日被潼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4日潼南区公安局接线索后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位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苑**幢**的家中进行搜查,搜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22.8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9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扣押、称量等笔录;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兴辉
2016年12月15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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