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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如实供述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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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      原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12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7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家中,容留苟某某、施某某、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次10时许,民警在黎某某家中将黎某某、苟某某、施某某、梁某某抓获。经检测,四人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

 

2.户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苟某某、施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却提供场所供他人  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波   

 

2017110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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