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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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贩卖海洛因6克,自制冰壶判多少年?法院认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04-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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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判决内容: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9213时许,被告人焦某在咸阳市XXXXXX村七组一苗圃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惠某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随后与惠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二人吸食剩余的部分毒品海洛因。

 

同时在焦某身上、电动车上共查获47小包用红塑料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粉末状物品。

 

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焦某处查获的47小包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共重5.16g,从惠某处查获的剩余白色粉末状物品净重0.0088g,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惠某、李某的证言,西安交通大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案件照片,物证自制冰壶、锡纸、塑料管、电子称、白色塑料小瓶等,书证陕西省公安厅案件指定管辖批复、西安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西安市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强制戒毒执行回执及被告人焦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毒品海洛因5.1688g,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经查,被告人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92日起至20171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自制冰壶、锡纸、塑料管、电子称、白色塑料小瓶等予以没收;

 

三、赃款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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