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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08   标签: 容留他人吸毒罪 冰毒 补充侦查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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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1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69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4l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丝绸路丝绸巷的租住屋内,容留陆某某、“**娃儿”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410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陆某某、“**娃儿”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3201410l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罗某某、“**娃儿”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42014l0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陆某某、朱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52014l0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罗某某、“**娃儿”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6201410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容留罗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艳   

20161230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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