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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振慧,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2********,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号。2009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振慧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振慧来到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附近,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三包共计30.04克毒品。次日16时许,被告人杨振慧携带上述毒品从南开区乘坐出租车来到津南区北闸口镇津岐路与双东路交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随身携带的上述毒品被收缴扣押。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杨振慧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破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振慧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慧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振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4年8月20日
来源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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