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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贵州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7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海洛因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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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水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7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岑巩县****组。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0430日被减刑释放;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岑巩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1220日被镇远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于201661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611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219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携带1大包、2小包的黄褐色粉末状物体在镇远县羊坪镇羊坪派出所门口被民警抓获。经称量并检验,1大包黄褐色粉末状物体净重11.4克,2小包的黄褐色粉末状物体分别净重0.7克,3包黄褐色粉末状物体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案发当日搜缴被告人杨某甲的毒品的鉴定意见;6.抓获被告人杨某甲的现场的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1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杨   

 

20161121日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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