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男,四川安岳人。1982.2.20日生。因走私贩卖毒品于20132.24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12.6日被普洱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羁押在孟连县看守所。
近日,被告刘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了解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刘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及代理。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代理刘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依法会见了刘某某,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了其上诉意见,为其有针对性的整理、书写了上诉状,即使递交到相关法院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告诉其家属提供了被告人家庭及自身的疾病信息及平常表现情况等品格证据材料,在办理过程中随时向智豪刑事团队的负责人汇报及提交团队律师大讨论,现刘某走私贩卖毒品案件正在团队律师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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