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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走私毒品罪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黎x携带毒品乘坐老挝国9988号国际班车由老挝万象前往中国昆明。
次日11时许,班车行至中国磨憨口岸,黎x在联检楼入境旅检现场接受检查时,勐腊海关执勤人员从黎x携带的黑色塑料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块,净重5177克。
黎x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藏带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的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黎x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黎x提出其不明知行李箱内有毒品的自辩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其采用隐匿方式藏匿毒品的事实相悖,且黎x对于为牟取利益而运送行李箱,行李箱内应该有违禁品均有明确供述,因此,该自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黎x的辩护人提出黎氏贤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考虑到黎x对其行为的经过有全面供述,且口供稳定,可予采纳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根据被告人黎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x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5177克和非法所得美金200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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