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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17 标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罂粟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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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村**组**号。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自家土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16年4月18日13时许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工作大队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罂粟共计1345株。经安顺市经安顺市平坝区林业局工程师陈某某、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局农艺师黄某某对本案毒品原植物的视频及照片进行辨认,该毒品原植物外观特征、形状符合罂粟原植物的具体特(开花结果期)。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本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原植物种类辨认说明;5.现场指认笔录、铲除记录、提取检材笔录、销毁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罂粟134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山
2017年1月5日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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