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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2 标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罂粟 从轻处罚 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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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38********,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文峰街上从一男子处得知用“大烟药”喂养鸡鸭,可以让鸡鸭不生病,遂从该男子处购买了5元钱的“大烟药”,后陈某某回到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的家中,将购买的“大烟药”播种在其家旁边的菜地里。2016年3月的一天,陈某某发现自己播种的种子开花,自己种植的是鸦片,后陈某某仍未将其铲除,直至2016年5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来到陈某某的菜地,从该菜地里查获生长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869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菜地里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2016年5月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中将陈某某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源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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