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50期】刘某某诈骗案、陈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吴某某强奸案、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等
2016-07-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49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7月1日,第350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唐滢律师主持。
案件一:刘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经一审法院审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用集体土地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286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伙同他人与担任管理征地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征地补偿款1528600元的客观事实,应认定刘某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其次,就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问题,承办律师提出若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共谋,则可能会被认为刘某某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以上问题,律师团队分别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讨论。
案件二:陈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上半年与他人共谋以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承诺,以电话推销和下级代理的方式招收考生863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收买方法获取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购置并在考场附近放置和操作作弊电子设备、组织人员播报考试答案实施具体操作。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查询,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试卷正常使用完毕之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陈某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实践中究竟以作弊参与人数、还是获利金额、还是作弊设备的数量等进行评判标准不明。经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可针对被告人陈某与本案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进行细致分析,形成严谨的法律意见并提交给承办本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探讨。尽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对其最有利的情节认定。
案件三:吴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2日,吴某某应朋友陈某某邀请,约定次日陪同其解决购买手机遭骗一事。当晚,陈某某通过电话邀约某KTV佳丽涵某、晓某陪同喝酒娱乐。随后因晓某酒醉,吴某某即将晓某背至酒店开房。其后,晓某与吴某某、陈某某分别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晓某酒醒,还与陈某某发生了交谈。次日,晓某随吴某某、陈某某一同处理手机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吴某某与晓某又去酒店开房并发生关系。当日晚,陈某某接到自称晓某哥哥的电话,声称晓某被陈某某、吴某某二人强奸,相约某地解决。到达约定地点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均选择报警解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客观角度,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别于6月12日、6月13日,即在连续的时空内发生了多次性行为,就此情况,被害人提出系在违背其意愿下发生性行为的主张存在疑问。承办律师同时也提出,假设其中某次行为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进行,能否以此认定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对此问题,经所内律师团队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客观证据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并对晓某哥哥电话要求商谈赔偿事宜的定性问题做进一步的梳理,对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非法理由进行挖掘。
案件四: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2年1月,张某某伙同他人在贵州桐梓县因土地纠纷与本案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后张某某逃走,其他同案嫌疑人当时均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结案。2002年8月,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浙江被抓,张某某向当时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实施过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此事当时没有被处理。2004年,张某某刑满释放,同年8月到派出所报到,即被公安机关以当年的故意伤害行为行政拘留,后释放。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并以2002年故意伤害行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被要求赔偿被害人。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首先提出,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其次,04年公安机关因此事刑拘张某某时,伤情鉴定的出具情况不明,具有程序违法之嫌;再次,在本案其他同案犯均被处以罚款结案的背景下,仅对张某某采取刑事上的强制措施则显失公平;最后,张某某因此事长期背负着失去公民人身自由的风险,不排除将来公安机关再以同一事实欲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的可能。对承办律师的上述案件,全所律师经讨论后对其辩护思路表示认可与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争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五:余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余某在家中贩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民警在余乐家中搜出电动枪及手枪若干、手枪弹夹二个,疑似枪支零部件若干。经鉴定,其中电动枪及手枪共三支被认定为枪支,疑似枪支零部件被认定为枪支零部件。2014年12月12日,渝中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对余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 2016年5月20日,余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供述了其持有枪支的情况。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余某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问题提请讨论。首先,余某为枪支爱好者,持有的枪支无“气体”,比之其他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小;其次,余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外,司法机关本应对余某的犯行数罪并罚,但现在改为刑满释放后单独立案对其追诉,有显失公平之嫌。就上述余某的犯罪情节及本案相关的程序问题,全所律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讨论。
案件六:陈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16年4月12日凌晨,林某某去某KTV消费后对结账金额有所不满,觉得被敲诈,但仍结账离开。同日上午,林某某想起此事,欲追回被诈骗的部分钱款,即邀约陈某等人找KTV要说法。同日,陈某邀约张某、陆某等人前往KTV,并于此发生了打砸行为。
讨论内容:首先就陈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点,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及《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界定,陈某实施打砸行为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就能否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一点提请团队讨论。所内律师经团队讨论后认为,尽管陈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特点,但从法律界定上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就自首问题,律师团队认为陈某自动投案,主动供述自己实施了邀约行为及打砸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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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第350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唐滢律师主持。
案件一:刘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经一审法院审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用集体土地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286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伙同他人与担任管理征地补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得征地补偿款1528600元的客观事实,应认定刘某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其次,就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问题,承办律师提出若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共谋,则可能会被认为刘某某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以上问题,律师团队分别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讨论。
案件二:陈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上半年与他人共谋以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承诺,以电话推销和下级代理的方式招收考生863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收买方法获取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购置并在考场附近放置和操作作弊电子设备、组织人员播报考试答案实施具体操作。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查询,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试卷正常使用完毕之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陈某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实践中究竟以作弊参与人数、还是获利金额、还是作弊设备的数量等进行评判标准不明。经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可针对被告人陈某与本案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进行细致分析,形成严谨的法律意见并提交给承办本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探讨。尽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对其最有利的情节认定。
案件三:吴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2日,吴某某应朋友陈某某邀请,约定次日陪同其解决购买手机遭骗一事。当晚,陈某某通过电话邀约某KTV佳丽涵某、晓某陪同喝酒娱乐。随后因晓某酒醉,吴某某即将晓某背至酒店开房。其后,晓某与吴某某、陈某某分别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晓某酒醒,还与陈某某发生了交谈。次日,晓某随吴某某、陈某某一同处理手机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吴某某与晓某又去酒店开房并发生关系。当日晚,陈某某接到自称晓某哥哥的电话,声称晓某被陈某某、吴某某二人强奸,相约某地解决。到达约定地点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均选择报警解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客观角度,被害人与嫌疑人分别于6月12日、6月13日,即在连续的时空内发生了多次性行为,就此情况,被害人提出系在违背其意愿下发生性行为的主张存在疑问。承办律师同时也提出,假设其中某次行为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进行,能否以此认定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对此问题,经所内律师团队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客观证据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并对晓某哥哥电话要求商谈赔偿事宜的定性问题做进一步的梳理,对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非法理由进行挖掘。
案件四: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2年1月,张某某伙同他人在贵州桐梓县因土地纠纷与本案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后张某某逃走,其他同案嫌疑人当时均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结案。2002年8月,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浙江被抓,张某某向当时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实施过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此事当时没有被处理。2004年,张某某刑满释放,同年8月到派出所报到,即被公安机关以当年的故意伤害行为行政拘留,后释放。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并以2002年故意伤害行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被要求赔偿被害人。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首先提出,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其次,04年公安机关因此事刑拘张某某时,伤情鉴定的出具情况不明,具有程序违法之嫌;再次,在本案其他同案犯均被处以罚款结案的背景下,仅对张某某采取刑事上的强制措施则显失公平;最后,张某某因此事长期背负着失去公民人身自由的风险,不排除将来公安机关再以同一事实欲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的可能。对承办律师的上述案件,全所律师经讨论后对其辩护思路表示认可与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争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五:余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余某在家中贩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民警在余乐家中搜出电动枪及手枪若干、手枪弹夹二个,疑似枪支零部件若干。经鉴定,其中电动枪及手枪共三支被认定为枪支,疑似枪支零部件被认定为枪支零部件。2014年12月12日,渝中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对余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 2016年5月20日,余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供述了其持有枪支的情况。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余某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问题提请讨论。首先,余某为枪支爱好者,持有的枪支无“气体”,比之其他持有枪支的社会危害性小;其次,余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外,司法机关本应对余某的犯行数罪并罚,但现在改为刑满释放后单独立案对其追诉,有显失公平之嫌。就上述余某的犯罪情节及本案相关的程序问题,全所律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讨论。
案件六:陈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16年4月12日凌晨,林某某去某KTV消费后对结账金额有所不满,觉得被敲诈,但仍结账离开。同日上午,林某某想起此事,欲追回被诈骗的部分钱款,即邀约陈某等人找KTV要说法。同日,陈某邀约张某、陆某等人前往KTV,并于此发生了打砸行为。
讨论内容:首先就陈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点,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及《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界定,陈某实施打砸行为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就能否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一点提请团队讨论。所内律师经团队讨论后认为,尽管陈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寻衅滋事的特点,但从法律界定上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就自首问题,律师团队认为陈某自动投案,主动供述自己实施了邀约行为及打砸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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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