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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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2-1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711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9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因吸食毒品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9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10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11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92日至9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颗卖给周某、胡某后,获赃款人民币350元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92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周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皇宫假日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201596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周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建涪宾馆停车场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5克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后,获赃款人民币150元。

3.201596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胡某的购毒电话后,在涪陵区易家坝广场喷水池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克卖给吸毒人员胡某。

20159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96日将甲基苯丙胺0.4克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时未收到毒资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丁某、胡某、周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单;5.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7.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5916日被抓获,被羁押1日,应折抵刑期1日,即执行刑期从2015925日起至20189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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