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14期】钱某涉嫌强奸案、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林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方某涉嫌运输毒品
2015-11-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13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8月7日,第314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彭轶平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强奸案。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认定钱某一起强奸既遂,一起强奸未遂,判处7年有期徒刑。本案已在以往的智豪团队讨论会上进行过讨论,之前讨论主要从实体上寻找突破口,本次讨论则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寻找辩护思路,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1.协警参与讯问属于程序违法,该次讯问笔录应当归于无效;2.提讯证显示当天曾有提讯,但案卷材料中没有该次讯问笔录,应当申请补全;3.本案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严重违法。
第二件案件是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本案也是二审案件,一审认定,齐某非法持有毒品44余克,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属情节严重。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问题。原因在于,姑且不说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使用是否是重复评价,就从一审法院对“情节严重”是以累犯、再犯为基础进行认定的,就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况且累犯、再犯仅仅是法定从重情节,而情节严重是法定加重情节,其标准也无明确规定,仅因为齐某是累犯、再犯而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显然是量刑过重。
第三件案件是林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本案也曾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讨论过,本案的基本案情是14岁的林某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遂邀约他人共同前往学校,经林某指认后,其同伙开始殴打该同学,林某遂离开,后来该同学被殴打致死。律师们对本案再次讨论,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辩护:1.林某虽是要“教训”该同学,但仅仅是打一耳光、踢一脚的意思,没有伤害故意;2.即使认为伤害故意,林某也只是邀约、指认,并未参与殴打,且又离开了现场,应为实行过限,不应对该同学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3.死亡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并非殴打致死,而是殴打诱发了心肌炎发作而死,是特殊体质,林某对此不能预见,是意外事件。
第四件案件是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中韩某与客户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韩某所在公司作为担保,向客户提供投资信息,在借款方和客户之间居间介绍,最终由客户看过项目后,自主决定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从中赚取居间服务费。后查明借款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们经过讨论后认为:1.韩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与其公司介绍的客户仅限于亲友和公司员工内部及亲友,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同时韩某公司赚取的是中介服务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2.即使构成犯罪,也非犯意提起者,只是居间介绍,应为从犯。
第五件案件是方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本案中,方某帮助他人从云南购进一批毒品后运输回重庆,路上被查获。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方某主观恶性小,且是为帮助他人而运输毒品,应为从犯。
第六件案件是谭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本案中,谭某在回收电动车电瓶过程中,将电瓶中的铅酸液体倒入河中。本案经过讨论后,律师认为:1.铅酸液体是否是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2.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承办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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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第314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彭轶平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强奸案。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认定钱某一起强奸既遂,一起强奸未遂,判处7年有期徒刑。本案已在以往的智豪团队讨论会上进行过讨论,之前讨论主要从实体上寻找突破口,本次讨论则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寻找辩护思路,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1.协警参与讯问属于程序违法,该次讯问笔录应当归于无效;2.提讯证显示当天曾有提讯,但案卷材料中没有该次讯问笔录,应当申请补全;3.本案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严重违法。
第二件案件是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本案也是二审案件,一审认定,齐某非法持有毒品44余克,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属情节严重。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问题。原因在于,姑且不说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使用是否是重复评价,就从一审法院对“情节严重”是以累犯、再犯为基础进行认定的,就存在重复评价的嫌疑。况且累犯、再犯仅仅是法定从重情节,而情节严重是法定加重情节,其标准也无明确规定,仅因为齐某是累犯、再犯而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显然是量刑过重。
第三件案件是林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本案也曾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讨论过,本案的基本案情是14岁的林某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遂邀约他人共同前往学校,经林某指认后,其同伙开始殴打该同学,林某遂离开,后来该同学被殴打致死。律师们对本案再次讨论,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辩护:1.林某虽是要“教训”该同学,但仅仅是打一耳光、踢一脚的意思,没有伤害故意;2.即使认为伤害故意,林某也只是邀约、指认,并未参与殴打,且又离开了现场,应为实行过限,不应对该同学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3.死亡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并非殴打致死,而是殴打诱发了心肌炎发作而死,是特殊体质,林某对此不能预见,是意外事件。
第四件案件是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中韩某与客户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韩某所在公司作为担保,向客户提供投资信息,在借款方和客户之间居间介绍,最终由客户看过项目后,自主决定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从中赚取居间服务费。后查明借款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们经过讨论后认为:1.韩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与其公司介绍的客户仅限于亲友和公司员工内部及亲友,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同时韩某公司赚取的是中介服务费,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2.即使构成犯罪,也非犯意提起者,只是居间介绍,应为从犯。
第五件案件是方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本案中,方某帮助他人从云南购进一批毒品后运输回重庆,路上被查获。经过讨论,律师们认为,方某主观恶性小,且是为帮助他人而运输毒品,应为从犯。
第六件案件是谭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本案中,谭某在回收电动车电瓶过程中,将电瓶中的铅酸液体倒入河中。本案经过讨论后,律师认为:1.铅酸液体是否是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2.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承办律师应当关注的问题。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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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