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09期】方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田某涉嫌盗窃案、何某涉嫌诈骗案、钱某涉嫌受贿案、马某涉嫌贪污案、谢某涉嫌玩忽职守
2015-11-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8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7月3日,第30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张公典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方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本案涉及的传销活动中,方某为A3级老总,下线人数340多人,获利350余万。主办律师对本案案情介绍后,律师 们分别对涉案金额、方某发展下线人数等方面的证据提出了疑问,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涉案金额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同时,律师们还从方某自身的情况以及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提出应从从犯的认定方面进行辩护。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盗窃案。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即田某夜间入户四家进行盗窃,盗窃金额约2万余元。然而即使是较为简单的案件,智豪律师们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从犯罪原 因、犯罪动机、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已退赃等方面提出对田某做罪轻辩护,为其争取拘役或者缓刑。
第三件案件是何某涉嫌诈骗案。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何某作为期货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利用画K线、改变点位,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的方式使客户遭受损失,并从中获利。智豪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何某涉嫌的应为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何某作为普通的工作人员,对上述“画K线、改变点位”一事并不知情,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罪的故意,即使认为何某的上级领导涉嫌诈骗罪,但何某应为实行过限的行为,仅仅是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期货交易,涉嫌的应为刑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第四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受贿案。本案曾经在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上进行过讨论,本次主要讨论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商而非犯罪。智豪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应当从非法经商的角度进行辩护,并提出以下理由:1.钱某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与他人在工程项目上形成了事实合伙关系;2.钱某在工程承包时已表露过出资意愿,后来对该工程有实际的出资和经营管理,应为违规经商而非犯罪;3.钱某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却是为自己谋利益,而非“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贪污案。本案也曾在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上讨论过,现再次对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马某作为某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伙同他人贪污、私分企业资产共60余万元。智豪律师对此进行讨论后认为,首先,应对该企业性质进行界定,该企业并非国有或集体企业,并无国家、集体出资,应为私营企业;其次,在马某身份认定问题上,马某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侵吞企业资产时并未利用该身份,因而不应成立贪污罪;最后,智豪律师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本案的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件案件是谢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起诉书指控,谢某作为某地新农合服务中心主任,因未尽到审核药价的职责,使得定点医疗机构抬高药价、骗取了新农合服务中心数百万资金。智豪律师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对谢某做无罪辩护。原因在于,根据现有的证据,谢某作为普通的新农合中心工作人员,并无审核药价是否真实的义务,且在客观上也缺乏审核药价的客观技术条件,此外,谢某从未接到过要求审核药价的通知或文件,主观上缺乏自己负有审核药价职责的认识,因而更没有玩忽职守罪需要的过失罪过。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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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第309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6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张公典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方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本案涉及的传销活动中,方某为A3级老总,下线人数340多人,获利350余万。主办律师对本案案情介绍后,律师 们分别对涉案金额、方某发展下线人数等方面的证据提出了疑问,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涉案金额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同时,律师们还从方某自身的情况以及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提出应从从犯的认定方面进行辩护。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盗窃案。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即田某夜间入户四家进行盗窃,盗窃金额约2万余元。然而即使是较为简单的案件,智豪律师们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从犯罪原 因、犯罪动机、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已退赃等方面提出对田某做罪轻辩护,为其争取拘役或者缓刑。
第三件案件是何某涉嫌诈骗案。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何某作为期货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利用画K线、改变点位,对客户进行反向指导的方式使客户遭受损失,并从中获利。智豪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何某涉嫌的应为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何某作为普通的工作人员,对上述“画K线、改变点位”一事并不知情,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罪的故意,即使认为何某的上级领导涉嫌诈骗罪,但何某应为实行过限的行为,仅仅是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期货交易,涉嫌的应为刑罚更轻的非法经营罪。
第四件案件是钱某涉嫌受贿案。本案曾经在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上进行过讨论,本次主要讨论钱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商而非犯罪。智豪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应当从非法经商的角度进行辩护,并提出以下理由:1.钱某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与他人在工程项目上形成了事实合伙关系;2.钱某在工程承包时已表露过出资意愿,后来对该工程有实际的出资和经营管理,应为违规经商而非犯罪;3.钱某虽利用职务之便,但却是为自己谋利益,而非“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贪污案。本案也曾在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上讨论过,现再次对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本案的基本案情是,马某作为某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伙同他人贪污、私分企业资产共60余万元。智豪律师对此进行讨论后认为,首先,应对该企业性质进行界定,该企业并非国有或集体企业,并无国家、集体出资,应为私营企业;其次,在马某身份认定问题上,马某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侵吞企业资产时并未利用该身份,因而不应成立贪污罪;最后,智豪律师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本案的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件案件是谢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起诉书指控,谢某作为某地新农合服务中心主任,因未尽到审核药价的职责,使得定点医疗机构抬高药价、骗取了新农合服务中心数百万资金。智豪律师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对谢某做无罪辩护。原因在于,根据现有的证据,谢某作为普通的新农合中心工作人员,并无审核药价是否真实的义务,且在客观上也缺乏审核药价的客观技术条件,此外,谢某从未接到过要求审核药价的通知或文件,主观上缺乏自己负有审核药价职责的认识,因而更没有玩忽职守罪需要的过失罪过。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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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