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06期】任某涉嫌强奸案、田某涉嫌受贿案、华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江某涉嫌故意伤害案、马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等
2015-11-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5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6月12日,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一如既往、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刘杏华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任某涉嫌强奸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任某亲戚的同学方某在任某家中住宿,任某趁方某醉酒无力反抗,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后提出两种辩护策略供承办律师参考,即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策略上,律师们提出从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方面进行辩护;罪轻辩护的策略上,律师们提出,本案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引发的,即在被害人醉酒后,将任某误认为自己男友,使任某对方某的真实含义产生误解而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任某又有如实供述的行为,建议对其做缓刑辩护。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受贿案。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中认定田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13余万,同时构成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的焦点是合法的劳务报酬与“报酬性”受贿之间如何界分的问题。律师们经过讨论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辩护:1.本案中田某收受他人财物的次数多,但每次的金额均很小,甚至有200元、300元的情况,符合生活经验上对技术指导等劳务报酬的经验判断,将其认定为贿赂不合常理;2.田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客观上缺乏在职权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只是在周末凭借自己技术专家的身份对他人进行技术指导的行为;3.证人当庭翻供,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对证人单独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件案件是华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根据承办律师对本案的讲解,华某仅承认其有参与赌博的事实,同时否认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对其不利的证据有,同案犯中的刘某则供述华某存在与其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并分取渔利的行为。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讨论,并认为仅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指控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应当注意其是否另外涉及赌博罪。
第四件案件是江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本案中江某是某业务主要针对“问题学生”的培训学校的负责人,该校几名教官在惩罚某学生时,向江某请示具体办法,江某回复按制度办理(制度中存在部分体罚内容),最终该学生因受到体罚、殴打而死亡。侦查机关以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经过承办律师的介绍,律师们对本案纷纷进行讨论,最终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江某主观上缺乏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其制定的制度并非是犯罪预备,也非犯意表示,不能体现出有伤害的故意,其虽同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惩罚,但仍是要求按照制度进行处理,而非要求对其进行轻伤以上伤害,江某与教官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其缺乏犯罪故意,更没有犯意的联络;2.江某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指使等行为,缺乏客观上的伤害行为;3.江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和死亡结果缺乏预见能力和预见可能性,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智豪每案必议第297期中曾对本案进行讨论,其基本案情是马某和田某共同组建了承包公司承办某工程,后因公司经营问题马某向田某借款300万,并约定工程款到手后即还,但马某收到工程款后又投资了其他工程而未及时还款,田某报案称马某侵占工程款后,马某到律所咨询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律师们讨论后一致认为,1.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具体而言是债权债务纠纷,并不触犯《刑法》;2.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本案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4.建议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或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唐力 袁梅 杨莹 刘源圆 张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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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2日,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一如既往、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刘杏华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任某涉嫌强奸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任某亲戚的同学方某在任某家中住宿,任某趁方某醉酒无力反抗,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后提出两种辩护策略供承办律师参考,即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策略上,律师们提出从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方面进行辩护;罪轻辩护的策略上,律师们提出,本案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引发的,即在被害人醉酒后,将任某误认为自己男友,使任某对方某的真实含义产生误解而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任某又有如实供述的行为,建议对其做缓刑辩护。
第二件案件是田某涉嫌受贿案。本案是二审案件,一审中认定田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13余万,同时构成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的焦点是合法的劳务报酬与“报酬性”受贿之间如何界分的问题。律师们经过讨论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辩护:1.本案中田某收受他人财物的次数多,但每次的金额均很小,甚至有200元、300元的情况,符合生活经验上对技术指导等劳务报酬的经验判断,将其认定为贿赂不合常理;2.田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客观上缺乏在职权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只是在周末凭借自己技术专家的身份对他人进行技术指导的行为;3.证人当庭翻供,建议承办律师申请法院对证人单独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件案件是华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根据承办律师对本案的讲解,华某仅承认其有参与赌博的事实,同时否认其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对其不利的证据有,同案犯中的刘某则供述华某存在与其共同参与开设赌场并分取渔利的行为。律师们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讨论,并认为仅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指控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但应当注意其是否另外涉及赌博罪。
第四件案件是江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本案中江某是某业务主要针对“问题学生”的培训学校的负责人,该校几名教官在惩罚某学生时,向江某请示具体办法,江某回复按制度办理(制度中存在部分体罚内容),最终该学生因受到体罚、殴打而死亡。侦查机关以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经过承办律师的介绍,律师们对本案纷纷进行讨论,最终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江某主观上缺乏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其制定的制度并非是犯罪预备,也非犯意表示,不能体现出有伤害的故意,其虽同意对本案被害人进行惩罚,但仍是要求按照制度进行处理,而非要求对其进行轻伤以上伤害,江某与教官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其缺乏犯罪故意,更没有犯意的联络;2.江某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指使等行为,缺乏客观上的伤害行为;3.江某对被害人的伤害和死亡结果缺乏预见能力和预见可能性,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第五件案件是马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智豪每案必议第297期中曾对本案进行讨论,其基本案情是马某和田某共同组建了承包公司承办某工程,后因公司经营问题马某向田某借款300万,并约定工程款到手后即还,但马某收到工程款后又投资了其他工程而未及时还款,田某报案称马某侵占工程款后,马某到律所咨询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律师们讨论后一致认为,1.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具体而言是债权债务纠纷,并不触犯《刑法》;2.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本案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4.建议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或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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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