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案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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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02期】金某运输毒品案、房某私放在押人员案、田某开设赌场案、岳某抢劫案、路某受贿案等

2015-11-1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01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5月15号,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一如既往的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情况来看,共有5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会议由智豪所陈静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金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本案是二审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但简单的讲,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在金某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运输毒品罪的问题。律师们通过讨论认为,因毒品灭失便不能排除运输的不是毒品的合理怀疑,并提出以下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查获的毒品形状、包装与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并不一致;2.一审认定的金某运输毒品的数量仅有金某和其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证明,缺乏实物证明;3.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的毒品鉴定显示,其中有一份并非毒品,因而就存在金某所涉嫌的那部分也不是毒品的可能性。
       第二件案件是房某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案。本案也是二审案件,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房某作为公安机关领导,伪造文件伙同他人私放已被判刑但尚未移交给监狱执行、仍监禁在看守所的犯罪人。律师们在听取主办律师对本案的看法和拟辩护思路后,经过激烈的讨论提出房某可能不构成本罪的辩护观点:1.房某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其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2.房某缺乏私放的行为,房某既未指使、命令他人私放,也未伪造文件。
       第三件案件是田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案中,控方指控,田某伙同他人多次投资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牟利。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应从证据方面打开突破口,进行证据辩护。即,1.田某每次供述都未承认自己有投资开设赌场的行为,而是在投资影视城等正规项目,赌场是其他投资人开设,自己并不知情;2.控方仅以几名被告人供述获利情况以证明赌场存在,但缺乏账本、流水等证据,应属于证据不足;3.即使田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也不应对本案涉及的十余个赌场及获利负责。
       第四件案件是岳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本案中岳某与其男友以拉客人嫖娼为由,吸引被害人进入岳某在宾馆的房间,岳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离开,其男友则又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岳某并未参与其男友的抢劫行为,抢劫行为是在岳某离开后才着手实施的,岳某充其量仅能构成抢劫罪的预备。此外,律师们还结合岳某的到案情况提出岳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主办律师对岳某申请不予批捕。
        第五件案件是路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本案是二审案件,路某在一审中被认定有自首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因受贿罪有数个量刑幅度,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次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然而在二审阶段,路某又有重大立功,则是否可以再进行减轻处罚,在一审认定的刑罚幅度内再降一档处罚?律师们经过讨论后认为,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未禁止此种情形下进行再次减轻处罚。若不进行再次降一档处罚,也有违刑法有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唐力  袁梅  杨莹  刘源圆  贺琳 
刘静静  瞿宜桥  王秀苗  张公典  卓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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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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