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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1000余克,经智豪辩护轻判2年徒刑

2016-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被告人叶某,女,1987年4月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七月1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2012年叶某与丈夫王某租赁了一套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王某曾将冰毒和麻古放于租住房客厅的冰箱上。2013年8月25日凌晨,叶某通过电话得知王某因贩毒被重庆市公安局查获,遂将王某放于家中的毒品(8包冰毒重896.14克,8小包麻古重146.74克,共计1042.88克),以及两个电子称转移到朋友李某家中,藏匿于李某卧室的衣柜上层。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查获叶某和王某的租赁房,将叶某抓获,并从叶某住处查获1小包冰毒(重3.73克)、1颗麻古(重0.09克)。卢某当场主动交代自己将毒品藏匿于李某家的事实。
辩护策略
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叶某联系沟通案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对案件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以及与办案单位的意见交换中掌握的情况,叶某确有窝藏、转移、隐匿毒品的事实。承办律师将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智豪刑事案件团队进行讨论研究,得出团队律师意见。辩护内容主要围绕着以下几方面展开:
1、  叶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2、  归案后,叶某主动交代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  嫌疑人叶某此次涉嫌犯罪是为了让自己的家人减轻罪行、获得轻判,属于人之常情,其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主观恶性是极其微小的,没有社会危害性;
4、  叶某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当庭认罪,积极表示悔罪,此外结合叶某家庭情况,叶某与王某有年幼女儿欲待抚养,生活实属艰难。本着刑法的“宽严相剂”的政策精神,对叶某应当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自从接受案件后,辩论律师严格按照智豪所的办案流程。1、智豪刑事团队服务承诺。接受委托后即刻展开办案工作,定期联系法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2、辩护律师草拟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团队集体讨论数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最终只判卢某有期徒刑两年。
智豪律师真正地做到了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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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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