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二审经智豪团队辩护改判死缓保命成功
2013-09-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郑某,男,1981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郑某被指控于2010年指使王某、赵某等人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由何某驾车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毒品数量共计三千余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委托后,指派资深老律师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郑某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郑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一审刑罚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不能排除郑某受他人指使的可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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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郑某被指控于2010年指使王某、赵某等人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由何某驾车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毒品数量共计三千余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委托后,指派资深老律师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指控被告人郑某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郑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一审刑罚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不能排除郑某受他人指使的可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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