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勇主任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来渝调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
2015-05-1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2015年5月6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作为重庆市律师代表受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渝调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座谈会,并针对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
张智勇主任指出,尽管刑事速裁程序在节约司法成本、简便诉讼程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大风险性问题:其一是扩大了律师出庭权被剥夺的风险,即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仍以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案件即已审结,导致律师受到委托人的投诉;其二是扩大了律师庭审辩护权被剥夺的风险,即速裁庭审中,律师没有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限制了律师辩护权。
张智勇主任结合智豪律师事务所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分析了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准确地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一方面,检察院在将案件移送起诉时往往不通知辩护律师,也不将律师委托手续移交法院,使得法院难以在开庭前知悉本案是否有委托律师的情况而不能及时通知律师,导致律师错过开庭。另一方面,两高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极大的压缩了辩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空间。
针对以上问题,张智勇主任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同时应通知辩护律师,并将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一并移送法院。二、审判阶段,法院接到案件时,其中附有律师委托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三、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律师;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四、法院能够通知辩护律师而没有通知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五、不能直接取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但可以在时间长度上进行一定限制。此外,张智勇主任还针对《办法》中提到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副主任充分重视并认真听取了张智勇主任与会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表示会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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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主任指出,尽管刑事速裁程序在节约司法成本、简便诉讼程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两大风险性问题:其一是扩大了律师出庭权被剥夺的风险,即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仍以为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案件即已审结,导致律师受到委托人的投诉;其二是扩大了律师庭审辩护权被剥夺的风险,即速裁庭审中,律师没有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限制了律师辩护权。
张智勇主任结合智豪律师事务所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分析了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准确地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一方面,检察院在将案件移送起诉时往往不通知辩护律师,也不将律师委托手续移交法院,使得法院难以在开庭前知悉本案是否有委托律师的情况而不能及时通知律师,导致律师错过开庭。另一方面,两高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极大的压缩了辩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空间。
针对以上问题,张智勇主任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同时应通知辩护律师,并将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一并移送法院。二、审判阶段,法院接到案件时,其中附有律师委托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三、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委托律师;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四、法院能够通知辩护律师而没有通知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五、不能直接取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但可以在时间长度上进行一定限制。此外,张智勇主任还针对《办法》中提到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副主任充分重视并认真听取了张智勇主任与会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表示会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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