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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海洛因300余克检察院某分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2013-09-2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刘某 男 汉族 1959年1月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 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嫌疑人的家属通过嫌疑人在看守所寄回的家信中提到,要求家属找智豪律所团队律师办理该案件。2011年5月25日,嫌疑人的老母亲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去重庆市检察院某分院办理会见手续,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人贩卖冰毒、海洛因及麻古共近300克,且嫌疑人有贩卖毒品罪前科。经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我认为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罪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锁链。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嫌疑人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理由如下:
1.     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都否认贩卖了毒品,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时其本人也辩解被冤枉,没有贩卖毒品这个事实。
2.     本案同案犯谢XX的供述也否认刘XX贩卖毒品,和刘的供述是相互印证。
3.     虽然本案同案犯王XX供述曾经在刘那里购买毒品去卖,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刘和谢的供述是矛盾的,因此王的供述系孤证不应采信。
4.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除了现场被捉获的王供述刘贩卖毒品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刘持有或贩卖了毒品,且不 排除王被捉获后为了推卸责任、减轻处罚而胡乱检举他人立功可能性。现场的毒品系王XX家里所查获,刘也不 在 现场,毒品数量、成分等重要证据皆与刘无任何关联(无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其本人的多次供述都否认贩卖毒品这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对疑罪不诉的规定,恳请贵院审查,对刘XX不予起诉。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起诉期限个半个月,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认为刘XX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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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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