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是如何区分的?
2016-01-2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举例: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郭某是同事关系。2014年某日,吕某应邀来到郭某住所。当吕某走进出租房后,郭某随即将房门反锁。郭某先用左手勒住吕某脖子,后拿起一块砖头拍吕某的头部,吕某随即上前抢砖头。在抢砖头的过程中,吕某先用牙齿咬郭某的手臂,郭某拿起砖头砸吕某的嘴巴,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吕某是受郭某的邀请前往案发现场的,并未携带任何凶器,吕某并没有伤害郭某的主观故意。在吕某到达案发现场后,郭某随即关上房门首先对吕某进行殴打,使用砖头对吕某的头顶部、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击打并造成吕某轻伤。吕某在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且难以对郭某的加害行为可能造成自己损害程度作出预判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用房间物体击打郭某直至郭某松手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被告人吕某一方面没有伤害郭某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吕某在防卫时采取的反抗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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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郭某是同事关系。2014年某日,吕某应邀来到郭某住所。当吕某走进出租房后,郭某随即将房门反锁。郭某先用左手勒住吕某脖子,后拿起一块砖头拍吕某的头部,吕某随即上前抢砖头。在抢砖头的过程中,吕某先用牙齿咬郭某的手臂,郭某拿起砖头砸吕某的嘴巴,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吕某是受郭某的邀请前往案发现场的,并未携带任何凶器,吕某并没有伤害郭某的主观故意。在吕某到达案发现场后,郭某随即关上房门首先对吕某进行殴打,使用砖头对吕某的头顶部、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击打并造成吕某轻伤。吕某在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且难以对郭某的加害行为可能造成自己损害程度作出预判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用房间物体击打郭某直至郭某松手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被告人吕某一方面没有伤害郭某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吕某在防卫时采取的反抗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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