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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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暂住地:宜宾市翠屏区**道**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道**小区**幢**单元**楼**号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梅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9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道**小区**幢**单元**楼**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吸毒人员徐某某、梅某某、熊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暂住地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阚建东
2016年11月23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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