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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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陈建新,又名沈发乃,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因身染毒瘾,为赚取毒资,自2016年1月份以来,多次贩卖冰毒和麻古给他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段某某和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后到其位于幸福家园小区的家里,各自向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两百块钱的冰毒和麻古。
2、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段某某到被告人沈某某家,以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200元冰毒和麻古。在两人吸毒时,李某某也来到被告人沈某某家,并当着段某某的面向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100元冰毒和麻古。
3、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李某某在沈某某家向其购买了100元冰毒和麻古后,下楼离开时,碰到了前来购买毒品的段某某,段某某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沈某某购买了200元钱冰毒和麻古。
4、2016年5月份的一天傍晚,李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李某某到其位于幸福家园的家里交易,进屋后,李某某看见被告人沈某某和李某丙在吸毒,就当李某丙的面向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100元冰毒和麻古。
5、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其去他幸福家园家中交易,李某某进屋后看到李某丙也在,就当李某丙的面向被告人沈某某购买了100元冰毒和麻古。
6、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李某某到其位于幸福家园的家中交易,李某某进屋后看到李某丙在被告人沈某某的卧室玩电脑游戏,李某某当场给了1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随后在电脑桌抽屉里拿出包装好的冰毒和麻古交给李某某。
7、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李某某去他家里交易,李某某进屋后看到李某丙也在房里,遂当李某丙的面给了被告人沈某某100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某后从电脑桌的抽屉里将包装好的冰毒和麻古交给李某某。
8、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和谭某丙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两人在茶陵县**街转角处交易,见面后李某某和谭某丙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得100元钱毒品。
9、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和谭某丙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沈某某支付了100元毒资,被告人沈某某随后将100元毒品放在城西路口信用社大门口空调下并让李某某去取,后李某某安排谭某丙单独取回毒品。
10、2016年6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和谭某丙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沈某某约李某某去其位于幸福家园小区的家里交易。后李某某采用转发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沈某某100元毒资,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得100元冰毒和麻古。
11、2016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和谭某丙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毒品,因李某某被摩托车撞伤脚,行动不便,被告人沈某某遂携带毒品来到李某某住宿的夜明珠宾馆大门口,李某某和谭某丙下楼后,李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得冰毒和麻古。
12、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和谭某丙向被告人沈某某求购100元毒品,后李某某安排谭某丙在元亨宾馆门口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购得毒品。
2016年8月3日晚,茶陵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幸福家园小区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并从其女士摩托车内收缴疑似冰毒3.45克,麻古0.17克。经鉴定,上述收缴的疑似毒品均检
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2.书证:①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文件清单;②到案经过;③贩卖毒品统计表;④李某某与沈某某的微信红包转账记录;⑤疑似毒品称量表、毒品收缴收据;⑥被告人沈某某与谭某丙、李某某、李某丙的通话记录;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石某某、谭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伟
2016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_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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