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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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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武冈市**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34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325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5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6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6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7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811日补查重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33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搭乘龙某某的小车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城的华都宾馆203房,以1600元价格将14.4克冰毒贩卖给肖某某,之后侦查员在华都宾馆2013房将涉案人员蒋某某、龙某某、肖某某当场抓获,并在203房的床上搜出冰毒14.4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96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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