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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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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甲,绰号霞徕,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湖南省茶陵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9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9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甲多次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谭某乙、叶某某、王某某、谭某丙等人吸食,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695日,被告人谭某甲携带毒品从其租住房出发,准备前往城关镇东阳商街与吸毒人员龙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缴获被告人谭某甲逃跑途中丢弃在其租住房旁斜坡地面上及其存放在租住房内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共计3.5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68月中旬的一天13时左右,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龙某某在茶陵县**镇朝阳街世纪星城小区的路口处从被告人谭某甲的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购毒后,龙某某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全部吸食完。

 

22016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龙某某在茶陵县**镇云阳桥底下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购毒后,龙某某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3201694日上午89点钟,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龙某某在茶陵县**镇云盘山庄加油站处从被告人谭某甲手里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购毒后,龙某某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420168月底的一天20时许,谭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谭某乙在茶陵县**镇乔家垅处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谭某乙购得毒品后一人将毒品吸食。

 

520168月底的一天16时左右,叶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并提出以被告人谭某甲之前欠其的100元钱作为购买毒品费用,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茶陵县曲江桥处,后被告人谭某甲提出要叶某某先行支付100元毒资,其欠叶某某的100元钱过后再还,叶某某遂当场支付了100元钱给被告人谭某甲用于购买冰毒,叶某某购得毒品后,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620168月底的一天16时许,叶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叶某某在茶陵县**镇七天酒店地下停车场的出口处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叶某某购得毒品后,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72016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王某某骑摩托车带着贺某某到约定的毒品交易地点茶陵县**镇十八丘红绿灯处,后王某某独自下摩托车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王某某购得毒品后和贺某某二人在贺某某的朋友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820169115时左右,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次日凌晨2时左右,王某某骑摩托车在中天酒店门口处从被告人谭某甲手里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王某某购得毒品后因担心其携带毒品被其家人发现,于是将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得的冰毒丢弃在路边的垃圾桶中。

 

9201667月份的一天21时许,谭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谭某丙在茶陵县**镇七天酒店后面的院子里从被告人谭某甲手中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谭某丙购得毒品后,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1020169421时左右,谭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甲答应后,谭某丙在茶陵县**镇洋岭花园变压器处从被告人谭某甲手里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谭某丙购得毒品后,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疑似毒品清单及照片;2、书证:前科材料、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材料、通话详单、户籍证明;3、证人龙某某、谭某乙、叶某某、王某某、谭某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6、物证检验报告;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伟   

 

201612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副本12份。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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