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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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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三”,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12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5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8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0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11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12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13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三角坪附近其工作的摩托车修理店的隔层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6814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三角坪附近其工作的摩托车修理店的隔层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6815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三角坪附近其工作的摩托车修理店的隔层内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杨璐   

 

20171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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