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文富,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章凤基督教堂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100元人民币后,先交付了半塑料吸管的毒品海洛因,计0.16克。同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章凤镇老妇幼保健院门口交付剩下的一吸管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47克。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63克,贩卖次数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秋菊
2016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7张。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