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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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2016年11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李某某、“小某”吸食:
1、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家的牛圈二楼以5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3粒,约0.3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
2、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自己家的牛圈二楼以5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3粒,约0.3克,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
3、2016年5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在**乡*寨**山以400元的价格将“881”型毒品甲基苯丙胺24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小某”24粒,约2.4克;
2016年5月30日22时30分,民警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牛圈二楼卧室沙发夹缝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3粒,从其轿车油箱盖内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36粒,经称量39粒净重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宗良
检 察 员:杨春维
2017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8张;
3.赃、证物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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