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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7-04-0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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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渝高法〔2016115

 

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的记录和处理应当坚持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二条  在重庆审判管理系统案件办理页面设立“过问信息”栏目,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录入;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由各级法院监察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在接到违规过问案件的书面函件、电话、短信、口头意见、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有相应证据的,应上传至专库。

 

第四条  违规过问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不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正在办理案件信息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出示相应手续存入案卷备查,不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

 

第六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应当将对方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及接洽情况记录存入案卷备查,不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

 

第七条  各级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市高法院《关于纪检监察信访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双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统一报送市高法院监察部门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级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确立专人负责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管理,指导监督案件承办法官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二)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

 

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受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导致违法审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授意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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