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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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6年9月2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云******出租车从澜沧前往普洱。当日17时40分许,途经思澜公路113公里处时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经检查、询问,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承认其体内藏有毒品。9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许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72颗,共计净重331.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31.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31.53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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