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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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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组。1999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1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717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梁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5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8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7171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毒品乘坐出租车至本县梁山镇西大街(原西门养路段附近)。梁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对其检查时,当场从唐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包,疑似海洛因两包。经称量,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7.95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95克,疑似海洛因净重2.48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毒品检查、称量、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3.3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仁书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藩   

 

2015811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863****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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