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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65期】李某妨害公务案、杜某贩卖毒品案、陈某诈骗案、王某受贿案等

2017-04-1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64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65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14时30分至19时,历时四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八例。

 

案件一:李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中旬,两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李某有滋事、挑衅、辱骂他人的行为,遂欲将李某带回派出所处置。民警在将李某带离现场过程中,李某为摆脱控制即出拳打向其中一名民警的头部,至其轻微伤。陈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案发的部分过错源于被害民警的处置不当,且李某当时属于大量饮酒后的行为自陷期,就此事的发生来看,有其特殊性与偶发性,无事前的谋划与明显,这与其他刑事案件的差异性较为明显。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故在对李某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时应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此外,李某认罪、认罚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且李某的家属已代表李某对被害方进行了赔礼道歉、看望慰问,并积极协调赔偿。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承办律师表示会为李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同时,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从李某已被羁押的时间、已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方面着手增加辩点。

 

 

案件二:杜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杜某被控于2016年5月在某广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随即被警方查获。后民警从杜某

携带的挎包内检查出甲基苯丙胺15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杜某涉嫌贩卖的毒品共计7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办案民警从杜某挎包内检查出的毒品不应被认定为涉嫌贩卖的毒品数量的这一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对于罪名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结合本案证据事实,无证据显示该毒品为杜某所有,杜某本人也表示对上述毒品并不知情。同时,侦查人员在查获上述涉案毒品时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该毒品系杜某所有。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观点表示认可的同时,亦通过进一步对案情的分析、讨论,建议承办律师可以综合杜某的个人家庭的现实条件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

 

案件三:陈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陈某接受某诈骗团伙雇佣,为其取款。后陈某联系和传授林某、李某先后加入取款工作。陈某单独或伙同李某、李某,林某先后十余次,帮助该诈骗团伙从银行卡中取出诈骗款27万元,留下3%的获利提成后,汇入他人指定账户。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就陈某及李某、林某的作用地位而言,三人均与上家直接联系并服从管理,获利亦为三人平分,因此不能认定陈某在这三人中起到主要作用。再比较陈某在整起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综合全案证据可知,陈某的取款行为发生在上家诈骗即遂之后,即陈某存在与否对诈骗罪的成立、即遂不起决定性作用。另外,将陈某获利的金额与诈骗实施者获利的金额相对比,也可说明陈某的作用地位极小。所内律师团队经仔细核对案件细节,并充分探讨法律的相关规定后,亦为承办律师从陈某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四:于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某日,一刘姓吸毒人员与于某某电话联系购买2000元冰毒、麻古,并约定在于某某家交易。同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于某某转款1900元。随后,于某某在其住所楼下被警方抓获,警察从于某某仍在地上的挎包内查获近百克毒品。后通过搜查于某某的住所又查获五百余克毒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认定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于某某本人的说法,其与购毒者刘某在本案案发之前一直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同时亦有相关的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记录。于某某称此次刘某为其打款系基于以为其能够贩卖毒品给他的错误认识,且于某某亦未实施交付毒品的行为。因此承办律师认为认定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证据并不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外,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承办律师还发现侦查人员在搜查于某某住宅时的同步录像有中断的情况。结合于某某否认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到的毒品系自己所有,因此,上述涉案毒品来源的合法性存疑。所内律师团队在聆听完承办律师发表的辩护观点后,均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继续发掘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考虑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保障当事人于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程序不正义的侵犯。

 

案件五:王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王某被控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五次收受他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四十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王某被控受贿的每笔金额提请律师团队讨论。针对王某被指控的第一笔受贿金额,承办律师指出,通过仔细阅卷、分析侦查人员发问内容后发现,本案侦查人员在对此笔款项进行讯问时有诱供嫌疑;就王某涉嫌的第二笔受贿事实,承办律师综合分析、评价王某妻子对涉嫌行贿人张某实施过的帮助行为后,并结合王某本人辩解,认为该笔款项具有劳务所得的性质;就王某涉嫌的第三笔受贿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款项实为借款,且王某已经予以偿还,不应将其定性为受贿款项;就王某涉嫌收受的第四笔受贿款项,经承办律师对王某的供述进行核实后,并未发现有请托事项;就第五笔涉嫌受贿的事实而言,根据王某本人所言,其在收受礼品时并未对该礼品的价格具有正确的认知,且事后亦将礼品予以归还。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所内律师亦针对王某涉嫌受贿每笔款项的不同特点予以充分的分析、讨论,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六: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实质性地介入了毒品交易,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涉案毒品7000余克,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一审法院对唐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适当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唐某系初犯、偶犯,且涉案毒品系在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后实施交易的,其交易行为完全处于侦查机关的掌握之中,不具备毒品流入社会的现实可能。此外,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唐某并非毒品的真正上家,真正的毒品卖家另有其人,但改任尚未到案。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同案犯尚未到案,难以确认二人作用、地位大小的,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留有余地。此外,承办律师还提出,本案存在大量程序性问题,可能会影响唐某的定罪、量刑。就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同时建议承办律师在法理之外增加情理上的辩点,为争取二审改判充实理由。

 

案件七:钱某制造毒品案。

(本案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

 

案件八:孙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5年底以来,孙某作为中间商联系上下家交易某类农药,孙某本身不具有经营农药的资质,其涉案款项8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是否存在侦查机关钓鱼执法的可能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孙某作为中间商,在本案案发前的交易额度均很小,但本次案发的涉案农药数量巨大,且系下家以既不符合商业交易常理的形式约购,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安排下家进行数量引诱的可能性。此外,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能证明在本案案发前侦查机关已经对孙某的下下家进行了长达几个月之久的秘密侦查,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以钓鱼执法的手段将包括孙某在内的农药经营者一网打尽的可能性。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搜集侦查机关实施诱导犯罪、钓鱼执法的线索或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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