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2013-11-2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非常相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及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交通场所,而后罪一般发生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所在地。(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后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位于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也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也可能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看,还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来加以分析。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客观上又造成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的严重破坏,虽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也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行为入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如果行为对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仍应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