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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应当遵循的程序

2013-10-31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首先,接受立案材料。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最主要来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妥善处理,为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作好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为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但是,从鼓励群众大胆揭露犯罪出发,对控告人、举报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的控告、举报事实有出入甚至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就不应当作为诬告处理。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其次,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各有特色,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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