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
2013-10-23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
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上一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如何执行
- 下一篇: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
相关阅读:
相关判决书: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