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行长罗某某犯诈骗罪刑事上诉案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3-08-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苑棠,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坪山支行行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碧湖玫瑰园16栋1202号。因本案于2008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苑棠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苑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罗苑棠自2007年开始,多次前往澳门赌博,输了约人民币3400万,其中欠赌债约3200万元。为了偿还赌债,2007年12月18日罗苑棠找到深圳市龙岗区新生居委会(又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提出因上级银行年终考核存款业绩,需要存款支持,向新生经济联合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期为10天,支付8%的高额利息,并谎称可以由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2007年12月19日,新生经济联合社研究后表示同意,罗苑棠向新生经济联合社提供了加盖自己伪造的“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印章的额度为4000万元的《履约保函》(保函编号:深发深圳坪山履保字第20071219号)及《开立保函合同》(合同编号:深发坪山开保字第20071219002号)。随后,新生经济联合社按照罗苑棠的要求将人民币4000万元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户,该公司财务经理根据罗苑棠的要求,将该人民币4000万元分批转出。其中2007年12月19日转给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890万元、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20万元、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332.8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100万元。2007年12月19日转给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部分转走用于还债,剩下405万元提现后分两笔转入其妻刘一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后,将其中的360万元打到其瞒着潘某某开的由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提现,后赌博输掉。2007年12月20日转给深圳市奥斯美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元再转到其弟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996.9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还林一某某的借款,196.9万元转入傅某某账户,通过傅某某提现11.9万元,剩余185万元打入上述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2007年12月19日、12月24日分两笔转入深圳市龙岗区和顺联合茶叶店共820万元。2008年1月4日转入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佳发商店37.19万元提现。
2007年12月29日借款到期后新生经济联合社催罗苑棠还款。为了拖延时间,2008年1月11日,罗苑棠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的《特别说明函》,称因为网点管辖变化造成延误还款,并保证2008年1月14日还款。2008年1月14日和2008年1月16日罗苑棠又将内容虚假的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人民币4000万元《银行进账单》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但均无法转账。2008年1月25日,罗苑棠再次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的《特别说明函》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保证于2008年2月20日归还借款。在多次催促下,罗苑棠前后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人民币800万元。为了欺骗新生经济联合社,2008年3月20日,罗苑棠找到比克汇德公司的财务于某某,称再次借比克汇德公司的账户转账并假称已同该公司老板李某某讲好,要求于某某开具一张2008年3月22日的比克汇德公司的4160万元的支票,并谎称很快会转钱到该公司账户。于某某按照罗苑棠的要求开具了支票,收款人为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经济联合社。被告人罗苑棠取走支票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并约定周一(2008年3月24日)一起去转账。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罗苑棠潜逃。新生经济联合社发现系空头支票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08年4月5日将躲藏在湖南省长沙市的罗苑棠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赃款去向对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陈一某某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的账户(、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岗支行的账户、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账户等予以额度冻结。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新生村报案报告。
2、被告人罗苑棠于2007年12月19日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履约保函》和双方签订的《开立保函合同》。内容: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致新生经济联合社,双方协商一致,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万的履约保证金。
3、被告人罗苑棠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空头支票和银行退票理由书。支票内容:比克汇德公司支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4160万元,时间2008年3月22日,盖有比克汇德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李某某的印章。招商银行退票理由为余额不足。
4、被告人罗苑棠于2008年1月14日、16日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两张《银行进账单》。内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支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4000万元。
5、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收到新生经济联合社4000万元的收款收据,并保证2007年12月28日前还本付息。
6、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保证书》。内容:比克汇德公司保证在2008年3月19日前将本息一次性归还新生经济联合社。
7、被告人罗苑棠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李某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8、比克汇德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9、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特别说明函》。内容:深圳发展银行本应在2008年1月9日将4000万元转回,因该行网点管辖变化而延误,保证于2008年1月14日划回。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
10、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深圳发展银行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特别说明函》。内容:深圳发展银行保证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4000万人民币转回,时间为2008年1月25日。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2、被告人罗苑棠妻子刘一某某打给潘某某账户的银行回单。
1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长沙市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08年4月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97号抓获被告人罗苑棠。
14、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已冻结的情况:
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890万元。
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214192.8元。
陈一某某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298454.94元。
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677923.09元。
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岗支行的账户。
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55527.24元。
15、任免文件。证实:深圳发展银行于2007年12月24日聘任罗苑棠为龙岗支行下辖坪山支行行长,试用期6个月。2008年3月26日,免去罗苑棠坪山支行行长职务。
16、被告人罗苑棠的身份证明材料。
17、被告人罗苑棠转款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罗苑棠将钱多笔转账出去,与查明的资金去向情况一致。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属于专用章,用于对公账户,银行不对备用材料进行留底,故无法予以核实。
19、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复函。证实被告人罗苑棠检举的情况该分局已于2004年10月15日破案。其检举信中所提及的林一某某已被抓获并经法院判决。向某某为该分局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刘一某某、向某某经核查暂未掌握其二人涉嫌参与作案。
(二)被害人陈述
刘一某某(新生居委会总会计)于2008年3月26日报案,称2007年12月中旬坪山支行的罗苑棠行长找到该村刘二某某书记和陈二某某主任,想要借4000万元,利息为8%,借款期限为10天。12月19日上午,根据刘书记的交待,其坐罗苑棠的车跟他到银行盖章,后一起回新生村。如何签合同和保证函其不清楚。办好手续后,村财务林二某某和罗苑棠到商业银行新生村支行转账,按照罗的要求将钱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上。10天后催罗苑棠还款,罗以各种理由应付,包括出具特别说明函,网点管辖变化造成拖延;出具招商银行支票,假称可以套现入账。准备套现当天,即3月24日,罗即关机不知去向。支票实际是空头支票。在此期间,罗苑棠为了应付追讨,先后分五次付给利息80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陈二某某(新生村委会主任)证实的情况与刘一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2、于某某(比克汇德公司财务)证实:2007年12月19日左右,从新生村转入该公司账户4000万元人民币,是罗苑棠行长提出借我们的账号使用一下,说已和李某某董事长说好。之后我按照他告诉我的几家公司账号将钱分别转了出去。2008年3月20日左右,罗苑棠让我给他开一张4160万元的转账支票,并说等会会转这么多钱进我们公司账户,说已和李某某说好。支票抬头填新生经济联合社。
3、李某某(比克汇德公司董事长)证实:转账和支票的事是自己手下人做的,其不知道。
4、刘一某某(罗苑棠之妻)证实:2008年3月24日,罗苑棠用他的手机发信息给我:“我出事了,以后你照顾好儿子”,等我打电话过去时已关机。2007年他经常以在开会为由,实际去了澳门。多的时候每周去两次,少的时候一个月也有一次。2007年12月20日左右,罗苑棠说会有钱打到我的账户上,随后20日、21日先后有300万和105万转入。我按照罗苑棠的意思打了260万和100万给“潘某某”账户,留下45万作家用。罗苑棠说是与别人合伙炒股赚的钱。
5、褚某某(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副行长)证实:该行使用的“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1)”至今仍在使用,并无备份或更换。
6、曾某某(原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财务)证实:本案公安机关调取的印章就是其保管的公章及私章印文样本,但是为什么鉴定不一致不清楚。肯定其所盖的受理章同私章样本与《银行进账单》上的受理章同私章是同一枚。所使用的私章在2008年10月其辞职时被销毁。
(四)鉴定结论。
1、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6号鉴定书。结论:《保证书》上李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2、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7号鉴定书。结论:罗苑棠签名并盖有坪山支行公章,内容为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承诺为比克汇德公司向新生村借款4000万担保,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收款收据》上的罗苑棠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3、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8号鉴定书。结论:罗苑棠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款收据》、《保证书》中的比克汇德公司公章系伪造。
4、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9号鉴定书。结论:两份《特别说明函》中的深圳发展银行公章系伪造。
5、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0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曾某某”的印章系伪造。
6、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1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系伪造。
7、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2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罗苑棠”签名系罗苑棠本人书写。
8、公(龙)鉴(文检)字[2008]0313鉴定书。结论:三张《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中潘某某的个人签名,2007年11月29日填写的为其本人签名,07年12月21日填写的两份系他人伪造其签名。
9、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被告人罗苑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其因长期到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多次向赌场借款约3400万元,被赌场追债,逼于无奈,就找到新生村的刘书记,以约定借款期限10天支付8%的高额利息,同时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履约担保的形式与新生村签订借款合同。为了取得新生村委的信任,其伪造了支行的公章向新生村出具《履约担保书》、借款合同书,使新生村委认为有银行担保就放心借款给自己。2007年12月19日,新生村委按照其要求将4000万元人民币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上。当天下午到账后,其让该公司财务于某某将4000万转走。其中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的890万元和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20万元、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的332.8万元、新登峰大酒店的100万元均为还款。转入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的500万元部分还了赌债,剩下约400万元提现后转入其妻刘一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留下部分作家用,其余300余万元打到其瞒着潘某某开的由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提现后赌博输掉。转入深圳市奥斯美贸易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再转到其弟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996.9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还林一某某的借款,196.9万元转入傅某某账户,通过傅某某提现10余万元,剩余的钱打入上述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根据为赌场追债的“阿中”要求打进深圳市龙岗区和顺联合茶叶店820万元。另外转入一小店37.19万元。
为应付新生村追款,其到处借款付新生的利息,前后5次付息800万给新生村委,其中有130万元转账到新生村账号,其余都是现金。其伪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公章、比克汇德公章向新生村委提供伪造的深发展的担保说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特别说明函等和开具空头支票,到了2008年3月24日其就出去躲了。银行进账单是其让曾秀琴盖了私章和票据专用章。其没有伪造曾秀琴的私章和银行受理票证专用章。
被告人罗苑棠对其与新生村委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和伪造的相关证明函、银行单据和其他文件进行了确认。
二、2008年2月1日,被告人罗苑棠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客户比克公司的贷款到期,需要办理“借新还旧”业务,请被害人俞某某支持部分缺口,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20天,以使比克公司可以顺利办理到新的贷款。比克公司支付10%的利息,俞某某因此只需支付180万元。罗苑棠并许诺由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提供担保。俞某某按照被告人罗苑棠要求,分别汇款到新生经济联合社账户人民币120万元,汇款到被告人罗苑棠的个人账户人民币60万元。之后,被告人罗苑棠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保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履约保函》交给俞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害人俞某某听说被告人罗苑棠逃跑,才发现被骗。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履约保函:经被告人罗苑棠确认是自己伪造开给俞某某。
3、银行汇款资料。
(二)被害人俞某某(坪山六联社区浪尾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陈述:2008年2月1日,六合社区的潘记明书记打电话约我到他办公室说有些事谈。我到了以后,潘某某书记介绍我认识罗苑棠,称其是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行长,有些业务需要我支持。罗苑棠给我看很多资料,介绍说比克公司在其银行借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的借款业务。让我帮比克公司偿还贷款后,比克公司马上就可以申请到新的贷款。比克公司会给一部分利息来表示感谢。罗苑棠介绍说还差350万元需要我支持一下,10到20天,支付10%的利息,同时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开具《履约保函》做担保。如果不能按时还,我只需要拿《履约保函》到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该行就会在不超过1周的时间内支付我现金。我和他一起商量借200万给他,支付我10%的利息,随后一起到中国银行坪山支行转账。罗苑棠在中国银行坪山支行填了两张汇款申请书:一张120万元转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一张30万元转给罗苑棠个人账户。罗苑棠给我开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履约保函》。2008年2月4日,我又凑了30万元打到罗苑棠的账上。
借款到期后,罗说已经还款给我的中行账户,我去查询没有。罗解释说可能是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冻结,过几天就好了。又等了几天还是没有到账。过了几天听说罗苑棠出事跑了,才知道被骗。
(三)证人证言
潘某某(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居委会书记)证实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证实当时罗苑棠来向其借钱,其没有那么多,又想罗是行长,而且是帮助企业发展,才介绍罗找俞某某。
(四)被告人罗苑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供述:在澳门赌博输了100多万,把准备给新生村的利息120万还了赌债,为此才向俞某某借钱以支付新生村的利息。承认自己编造事实、伪造文件。骗得的钱支付给新生村120万元后,剩下的钱都在澳门输了。称准备在澳门赢了钱还给俞某某,但全输了所以就没有还。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苑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苑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冻结在案的相关账户内的款项依法按被骗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及被害人俞某某。
上诉人罗苑棠提出,其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证;被害单位新生经济联合社收了高额的利息,存有过错;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提供了个人借款证明,原审法院没有核实;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悔恨,要求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苑棠诈骗被害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和被害人俞某某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罗苑棠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罗苑棠在一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检举的多名作案人或未发现涉嫌犯罪,或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故原判认为罗苑棠的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并无不当。被害单位新生经济联合社应罗苑棠的“借款”要求将4000万元人民币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户,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能成为罗苑棠诈骗该单位财物的理由,新生经济联合社对于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论罗苑棠是否以个人名义向新生经济联合社“借款”,其提供虚假的担保等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取得被害单位的款项后即转入其他帐户或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经被害人多次催还,罗苑棠不但不归还欠款,且逃往外地,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诈骗罪。罗苑棠归案后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苑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罗苑棠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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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苑棠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苑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罗苑棠自2007年开始,多次前往澳门赌博,输了约人民币3400万,其中欠赌债约3200万元。为了偿还赌债,2007年12月18日罗苑棠找到深圳市龙岗区新生居委会(又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提出因上级银行年终考核存款业绩,需要存款支持,向新生经济联合社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期为10天,支付8%的高额利息,并谎称可以由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2007年12月19日,新生经济联合社研究后表示同意,罗苑棠向新生经济联合社提供了加盖自己伪造的“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印章的额度为4000万元的《履约保函》(保函编号:深发深圳坪山履保字第20071219号)及《开立保函合同》(合同编号:深发坪山开保字第20071219002号)。随后,新生经济联合社按照罗苑棠的要求将人民币4000万元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户,该公司财务经理根据罗苑棠的要求,将该人民币4000万元分批转出。其中2007年12月19日转给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890万元、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20万元、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332.8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100万元。2007年12月19日转给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500万元,部分转走用于还债,剩下405万元提现后分两笔转入其妻刘一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后,将其中的360万元打到其瞒着潘某某开的由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提现,后赌博输掉。2007年12月20日转给深圳市奥斯美贸易有限公司1000万元再转到其弟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996.9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还林一某某的借款,196.9万元转入傅某某账户,通过傅某某提现11.9万元,剩余185万元打入上述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2007年12月19日、12月24日分两笔转入深圳市龙岗区和顺联合茶叶店共820万元。2008年1月4日转入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佳发商店37.19万元提现。
2007年12月29日借款到期后新生经济联合社催罗苑棠还款。为了拖延时间,2008年1月11日,罗苑棠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的《特别说明函》,称因为网点管辖变化造成延误还款,并保证2008年1月14日还款。2008年1月14日和2008年1月16日罗苑棠又将内容虚假的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人民币4000万元《银行进账单》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但均无法转账。2008年1月25日,罗苑棠再次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的《特别说明函》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保证于2008年2月20日归还借款。在多次催促下,罗苑棠前后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人民币800万元。为了欺骗新生经济联合社,2008年3月20日,罗苑棠找到比克汇德公司的财务于某某,称再次借比克汇德公司的账户转账并假称已同该公司老板李某某讲好,要求于某某开具一张2008年3月22日的比克汇德公司的4160万元的支票,并谎称很快会转钱到该公司账户。于某某按照罗苑棠的要求开具了支票,收款人为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经济联合社。被告人罗苑棠取走支票交给新生经济联合社并约定周一(2008年3月24日)一起去转账。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罗苑棠潜逃。新生经济联合社发现系空头支票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08年4月5日将躲藏在湖南省长沙市的罗苑棠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赃款去向对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陈一某某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的账户(、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岗支行的账户、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账户等予以额度冻结。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新生村报案报告。
2、被告人罗苑棠于2007年12月19日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履约保函》和双方签订的《开立保函合同》。内容: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致新生经济联合社,双方协商一致,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4000万的履约保证金。
3、被告人罗苑棠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空头支票和银行退票理由书。支票内容:比克汇德公司支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4160万元,时间2008年3月22日,盖有比克汇德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李某某的印章。招商银行退票理由为余额不足。
4、被告人罗苑棠于2008年1月14日、16日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两张《银行进账单》。内容: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支付给新生经济联合社4000万元。
5、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收到新生经济联合社4000万元的收款收据,并保证2007年12月28日前还本付息。
6、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保证书》。内容:比克汇德公司保证在2008年3月19日前将本息一次性归还新生经济联合社。
7、被告人罗苑棠提供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伪造的比克汇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李某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8、比克汇德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9、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特别说明函》。内容:深圳发展银行本应在2008年1月9日将4000万元转回,因该行网点管辖变化而延误,保证于2008年1月14日划回。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
10、被告人罗苑棠伪造的深圳发展银行给新生经济联合社的《特别说明函》。内容:深圳发展银行保证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4000万人民币转回,时间为2008年1月25日。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2、被告人罗苑棠妻子刘一某某打给潘某某账户的银行回单。
1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长沙市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08年4月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97号抓获被告人罗苑棠。
14、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已冻结的情况:
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890万元。
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214192.8元。
陈一某某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298454.94元。
深圳市龙岗区新登峰大酒楼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677923.09元。
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岗支行的账户。
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账户资金人民币55527.24元。
15、任免文件。证实:深圳发展银行于2007年12月24日聘任罗苑棠为龙岗支行下辖坪山支行行长,试用期6个月。2008年3月26日,免去罗苑棠坪山支行行长职务。
16、被告人罗苑棠的身份证明材料。
17、被告人罗苑棠转款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罗苑棠将钱多笔转账出去,与查明的资金去向情况一致。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属于专用章,用于对公账户,银行不对备用材料进行留底,故无法予以核实。
19、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复函。证实被告人罗苑棠检举的情况该分局已于2004年10月15日破案。其检举信中所提及的林一某某已被抓获并经法院判决。向某某为该分局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刘一某某、向某某经核查暂未掌握其二人涉嫌参与作案。
(二)被害人陈述
刘一某某(新生居委会总会计)于2008年3月26日报案,称2007年12月中旬坪山支行的罗苑棠行长找到该村刘二某某书记和陈二某某主任,想要借4000万元,利息为8%,借款期限为10天。12月19日上午,根据刘书记的交待,其坐罗苑棠的车跟他到银行盖章,后一起回新生村。如何签合同和保证函其不清楚。办好手续后,村财务林二某某和罗苑棠到商业银行新生村支行转账,按照罗的要求将钱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上。10天后催罗苑棠还款,罗以各种理由应付,包括出具特别说明函,网点管辖变化造成拖延;出具招商银行支票,假称可以套现入账。准备套现当天,即3月24日,罗即关机不知去向。支票实际是空头支票。在此期间,罗苑棠为了应付追讨,先后分五次付给利息80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陈二某某(新生村委会主任)证实的情况与刘一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2、于某某(比克汇德公司财务)证实:2007年12月19日左右,从新生村转入该公司账户4000万元人民币,是罗苑棠行长提出借我们的账号使用一下,说已和李某某董事长说好。之后我按照他告诉我的几家公司账号将钱分别转了出去。2008年3月20日左右,罗苑棠让我给他开一张4160万元的转账支票,并说等会会转这么多钱进我们公司账户,说已和李某某说好。支票抬头填新生经济联合社。
3、李某某(比克汇德公司董事长)证实:转账和支票的事是自己手下人做的,其不知道。
4、刘一某某(罗苑棠之妻)证实:2008年3月24日,罗苑棠用他的手机发信息给我:“我出事了,以后你照顾好儿子”,等我打电话过去时已关机。2007年他经常以在开会为由,实际去了澳门。多的时候每周去两次,少的时候一个月也有一次。2007年12月20日左右,罗苑棠说会有钱打到我的账户上,随后20日、21日先后有300万和105万转入。我按照罗苑棠的意思打了260万和100万给“潘某某”账户,留下45万作家用。罗苑棠说是与别人合伙炒股赚的钱。
5、褚某某(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副行长)证实:该行使用的“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1)”至今仍在使用,并无备份或更换。
6、曾某某(原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财务)证实:本案公安机关调取的印章就是其保管的公章及私章印文样本,但是为什么鉴定不一致不清楚。肯定其所盖的受理章同私章样本与《银行进账单》上的受理章同私章是同一枚。所使用的私章在2008年10月其辞职时被销毁。
(四)鉴定结论。
1、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6号鉴定书。结论:《保证书》上李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2、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7号鉴定书。结论:罗苑棠签名并盖有坪山支行公章,内容为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承诺为比克汇德公司向新生村借款4000万担保,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收款收据》上的罗苑棠签名是其本人所签。
3、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8号鉴定书。结论:罗苑棠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款收据》、《保证书》中的比克汇德公司公章系伪造。
4、公(龙)鉴(文检)字[2008]0189号鉴定书。结论:两份《特别说明函》中的深圳发展银行公章系伪造。
5、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0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曾某某”的印章系伪造。
6、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1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坪山支行受理票证专用章”系伪造。
7、公(龙)鉴(文检)字[2008]0192号鉴定书。结论:《银行进账单》上“罗苑棠”签名系罗苑棠本人书写。
8、公(龙)鉴(文检)字[2008]0313鉴定书。结论:三张《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中潘某某的个人签名,2007年11月29日填写的为其本人签名,07年12月21日填写的两份系他人伪造其签名。
9、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被告人罗苑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其因长期到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多次向赌场借款约3400万元,被赌场追债,逼于无奈,就找到新生村的刘书记,以约定借款期限10天支付8%的高额利息,同时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履约担保的形式与新生村签订借款合同。为了取得新生村委的信任,其伪造了支行的公章向新生村出具《履约担保书》、借款合同书,使新生村委认为有银行担保就放心借款给自己。2007年12月19日,新生村委按照其要求将4000万元人民币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上。当天下午到账后,其让该公司财务于某某将4000万转走。其中深圳市富鑫担保有限公司的890万元和深圳市文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20万元、深圳市吉仕通服装有限公司的332.8万元、新登峰大酒店的100万元均为还款。转入深圳市富联顺商贸有限公司的500万元部分还了赌债,剩下约400万元提现后转入其妻刘一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留下部分作家用,其余300余万元打到其瞒着潘某某开的由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提现后赌博输掉。转入深圳市奥斯美贸易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再转到其弟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996.9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还林一某某的借款,196.9万元转入傅某某账户,通过傅某某提现10余万元,剩余的钱打入上述其控制的潘某某账户。根据为赌场追债的“阿中”要求打进深圳市龙岗区和顺联合茶叶店820万元。另外转入一小店37.19万元。
为应付新生村追款,其到处借款付新生的利息,前后5次付息800万给新生村委,其中有130万元转账到新生村账号,其余都是现金。其伪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公章、比克汇德公章向新生村委提供伪造的深发展的担保说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特别说明函等和开具空头支票,到了2008年3月24日其就出去躲了。银行进账单是其让曾秀琴盖了私章和票据专用章。其没有伪造曾秀琴的私章和银行受理票证专用章。
被告人罗苑棠对其与新生村委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和伪造的相关证明函、银行单据和其他文件进行了确认。
二、2008年2月1日,被告人罗苑棠向被害人俞某某谎称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客户比克公司的贷款到期,需要办理“借新还旧”业务,请被害人俞某某支持部分缺口,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20天,以使比克公司可以顺利办理到新的贷款。比克公司支付10%的利息,俞某某因此只需支付180万元。罗苑棠并许诺由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提供担保。俞某某按照被告人罗苑棠要求,分别汇款到新生经济联合社账户人民币120万元,汇款到被告人罗苑棠的个人账户人民币60万元。之后,被告人罗苑棠伪造了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的保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履约保函》交给俞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害人俞某某听说被告人罗苑棠逃跑,才发现被骗。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履约保函:经被告人罗苑棠确认是自己伪造开给俞某某。
3、银行汇款资料。
(二)被害人俞某某(坪山六联社区浪尾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陈述:2008年2月1日,六合社区的潘记明书记打电话约我到他办公室说有些事谈。我到了以后,潘某某书记介绍我认识罗苑棠,称其是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行长,有些业务需要我支持。罗苑棠给我看很多资料,介绍说比克公司在其银行借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的借款业务。让我帮比克公司偿还贷款后,比克公司马上就可以申请到新的贷款。比克公司会给一部分利息来表示感谢。罗苑棠介绍说还差350万元需要我支持一下,10到20天,支付10%的利息,同时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开具《履约保函》做担保。如果不能按时还,我只需要拿《履约保函》到深圳发展银行坪山支行,该行就会在不超过1周的时间内支付我现金。我和他一起商量借200万给他,支付我10%的利息,随后一起到中国银行坪山支行转账。罗苑棠在中国银行坪山支行填了两张汇款申请书:一张120万元转给新生经济联合社;一张30万元转给罗苑棠个人账户。罗苑棠给我开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履约保函》。2008年2月4日,我又凑了30万元打到罗苑棠的账上。
借款到期后,罗说已经还款给我的中行账户,我去查询没有。罗解释说可能是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冻结,过几天就好了。又等了几天还是没有到账。过了几天听说罗苑棠出事跑了,才知道被骗。
(三)证人证言
潘某某(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居委会书记)证实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证实当时罗苑棠来向其借钱,其没有那么多,又想罗是行长,而且是帮助企业发展,才介绍罗找俞某某。
(四)被告人罗苑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供述:在澳门赌博输了100多万,把准备给新生村的利息120万还了赌债,为此才向俞某某借钱以支付新生村的利息。承认自己编造事实、伪造文件。骗得的钱支付给新生村120万元后,剩下的钱都在澳门输了。称准备在澳门赢了钱还给俞某某,但全输了所以就没有还。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苑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苑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冻结在案的相关账户内的款项依法按被骗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及被害人俞某某。
上诉人罗苑棠提出,其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证;被害单位新生经济联合社收了高额的利息,存有过错;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提供了个人借款证明,原审法院没有核实;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悔恨,要求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苑棠诈骗被害单位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经济联合社和被害人俞某某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罗苑棠所提上诉理由,经查,罗苑棠在一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一事,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检举的多名作案人或未发现涉嫌犯罪,或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故原判认为罗苑棠的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表现并无不当。被害单位新生经济联合社应罗苑棠的“借款”要求将4000万元人民币转到比克汇德公司账户,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能成为罗苑棠诈骗该单位财物的理由,新生经济联合社对于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论罗苑棠是否以个人名义向新生经济联合社“借款”,其提供虚假的担保等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取得被害单位的款项后即转入其他帐户或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经被害人多次催还,罗苑棠不但不归还欠款,且逃往外地,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诈骗罪。罗苑棠归案后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苑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罗苑棠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审 判 长 邓 宏
审 判 员 林展芬
代理审判员 李欣荣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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