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5-03-25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阳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现在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起诉书指控阳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一、阳XX在侦查机关的多次询问笔录和今天的供述比较一致,询问笔录否认公安机关查获的2400颗麻古系其所有。而指认系其所有的核心是指认行为而不是询问行为,故指认笔录上提到的“2400颗系我的和每颗30元”,合议庭也未认定。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形成证据锁链,而本案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必然性,而是存在或然性,不能合理地排除另有他人持有该毒品。阳XX和王春蓉两人都在该房间内,均有重大嫌疑。
三、搜出毒品的地点存有疑点。
究竟是在沙发上还是沙发后面搜出2400颗毒品存有疑点。阳XX一直在侦查机关供述称毒品从沙发后面搜出来的,而警方认定从黄色纸袋内搜出来的,相互矛盾。并且,警方的归案经过并未说明从哪里发现大量毒品,是前面进来的警察搜出的还是后来增援的警察搜出的?另外,情况说明中也未明确谭XX民警是否在现场,增援民警到来后,发现黄色纸袋内的大量毒品,是否是当时的原始状态,有可能是前面民警查到后装入黄色纸袋的。
四、认定阳XX持有毒品的证据证明力很弱。
王春蓉说黄色纸袋系阳XX所有,从外面带入酒店房间的。其证实当民警搜查时发现纸袋内有毒品。但在民警进入房间前,她在车上看见过纸袋,纸袋里有盒子,盒子内有保鲜膜,而里面有什么,当时自己没看见过。也就是说,在民警搜查前,没有人包括王春蓉也不能证实盒子里有毒品。
五、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明力弱。
对于房间里的毒品究竟是谁的,阳XX与王XX有利害关系,可以说,两人都有重大嫌疑,故王XX的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按照相关证据规则,王XX的证言不能单独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它的证据也存有疑点和矛盾。
六、宾馆服务员的证词也不能证明阳XX持有毒品。
若阳XX称毒品是从沙发后面搜出来的,则宾馆服务员的证词仅能证明服务员在上一位客人退房前的简单检查,是否能检查到沙发背后的毒品,辩护人认为一个服务员的例行检查,是可能有疏漏的。
综上所述,阳XX只是携带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请求合议庭认真审查,对杨建明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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