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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09-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罪犯罗某,男,汉族,现年43岁,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三监区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2)中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百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20名,二○一五年上半年、二○一五年下半年、二○一六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兰国平

审判员王永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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