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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帮凶吗,构成犯罪吗
2016-09-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一、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帮凶吗
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此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卖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居间介绍人为吸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此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卖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对此,最高院下发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规定表明,即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要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目的,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定罪处罚的,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吗
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此种情况下,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仍为之介绍卖毒者,帮助其购买毒品的,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都表明其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并成为后者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如果居间介绍人确实不知道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虽然其居间介绍行为客观上促成交易双方的毒品贩卖活动,但既不能成立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帮助犯,也不能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即不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居间介绍人为卖毒者介绍买毒人,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得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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