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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雨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2014-10-08 标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罂粟 判决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雨初,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邵东县斫曹乡十字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1)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雨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雨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被告人邓雨初从湖南省涟源市带回部分罂粟种子,并于2010年11月份将罂粟种子播种于邵东县斫曹乡十字村猪婆山湾家坝的三块地里。2011年4月15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罂粟苗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1650株。
另查明,2011年4月15日,邵东县公安局铲除被告人邓雨初种植的罂粟苗的同时,一并铲除相邻的一块土地上种植的2300株罂粟苗。同年4月19日,被告人邓雨初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在邵东县斫曹乡十字村猪婆山湾家坝的三块地里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4月20日,被告人邓雨初向公安机关举报相邻另一块土地的2300株罂粟苗系刘民初种植。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邓雨初的举报,对刘民初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雨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祝香、申正中的证言,照片,指认笔录,铲除笔录,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及被告人邓雨初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雨初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额达16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雨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雨初举报刘民初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雨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亦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邓雨初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雨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邓雨初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雨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志 浩
二○一一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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