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引诱他人吸毒罪 > 成功案例

被告人史会静引诱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10-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会静,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会静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会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史会静伙同房伟伟(已判刑),在新野县一宾馆内,共同劝说、引诱被害人秦××吸食冰毒。几天后,史会静、房伟伟又在邓州一宾馆内引诱被害人秦××再次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会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房伟伟供述、被害人秦××陈述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史会静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会静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会静犯引诱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会静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赵光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敏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