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2014-10-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
本罪故意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 意识到他人并没有吸毒的意图,或者认识到他人吸毒意图并不坚定,而实施引诱、教唆、欺骗。
(2) 认识到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导致没有吸毒恶习的人或虽曾吸毒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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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
本罪故意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 意识到他人并没有吸毒的意图,或者认识到他人吸毒意图并不坚定,而实施引诱、教唆、欺骗。
(2) 认识到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导致没有吸毒恶习的人或虽曾吸毒但已戒除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并对这一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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