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毒品犯罪参考指导案例 > 地方案例

湖北程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汽发厂宿舍楼路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童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程某当场抓获并口头传唤其接受调查,次日因吸毒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1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颗红色片剂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41克,上述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童利群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