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贩卖百余克毒品终判一年三个月智豪律师彰显刑辩深厚功底
2015-08-05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前言:铁肩担道义,赤胆觅真理,不求显于名,惟愿义长存。智豪律师以专业化知识、团队化智慧为后盾,誓求以最佳的辩护策略服务于委托人。
一、基本案情
宋某,女,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22时30分,宋某在其租住屋内通过其丈夫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宋某身上及挎包内查获冰毒6小包共计1.82克,后公安人员又从宋某租住屋查获疑似海洛因块状物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7.78克、海洛因1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宋某家属得知宋某被刑拘后,心急万分,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知名的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犯罪方面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深厚的辩护功底,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倾听完家属对案情的陈述后,智豪律师团队针对贩卖毒品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就宋某贩卖毒品一案对家属做了一番深入浅出的讲解。委托人对智豪所深厚的刑辩底蕴和专业化的团队辩护方式深感满意,果断与智豪所签订为宋某辩护的合同。
三、专业、人性化服务
签约后智豪所就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并组建专案刑辩团队。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签约当天即于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承办律师先后会见宋某10余次、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时刻心系宋某,并以同为女性角度,会见时主动了解宋某身心上是否由于一些困难,积极为其排忧解难。让宋某感受到承办律师对其的关心、帮助。
四、团队智慧,最佳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调取到的相关案件材料,清楚宋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宋某涉嫌毒品数量100余克,极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相关证据已经十分充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宋某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从宋某租住屋内查获到了其他的毒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宋某极有可能为全案毒品以贩卖毒品罪承担责任。然而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为宋某辩护的希望。为了寻找到对宋某有力的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宋某,对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字斟句酌仔细推敲;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考证;结合具体案情,申请法院收集相关证据。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宋某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讨本案,集思广益,为本案宋某制定最佳辩护策略。团队在对案件细致分析和准确把握上,为宋某制定了辩护策略:
对于公诉人指控宋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82克,在宋某租赁屋中搜出的毒品依法不应认定为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原因如下:
(一) 全案证据不能得出上述涉案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唯一结论。
(二) 本案中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证人王某某所有。
(三) 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宋某母亲或其男友所有的合理怀疑。
(四) 结合宋某经济状况,宋某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能力。
(五) 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如将屋内搜查出毒品全部认定为宋某贩卖的数量,该案可能是意见冤假错案。
五、辩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的指导下,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凭借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深厚的刑辩功底,集合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让被告人获得一年三个月的判决结果。
宋某家属处于对智豪刑辩团队的信赖,委托智豪刑辩团队律师为宋某辩护。在本案一审阶段即对指控的100余克毒品只认定了1.82克,这是被告人宋某及其家属都从未想过的。在本案中,智豪刑辩团队为宋某制定了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彰显了深厚刑辩功底,取得了显著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辩护权益。本案的成功,亦是智豪刑辩团队实施专业化、团队化刑辩模式成功的一大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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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宋某,女,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7日22时30分,宋某在其租住屋内通过其丈夫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宋某身上及挎包内查获冰毒6小包共计1.82克,后公安人员又从宋某租住屋查获疑似海洛因块状物10.21克、冰毒29.36克、麻古76.6克。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107.78克、海洛因1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宋某家属得知宋某被刑拘后,心急万分,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知名的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犯罪方面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深厚的辩护功底,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倾听完家属对案情的陈述后,智豪律师团队针对贩卖毒品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就宋某贩卖毒品一案对家属做了一番深入浅出的讲解。委托人对智豪所深厚的刑辩底蕴和专业化的团队辩护方式深感满意,果断与智豪所签订为宋某辩护的合同。
三、专业、人性化服务
签约后智豪所就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并组建专案刑辩团队。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签约当天即于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承办律师先后会见宋某10余次、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在案件办理期间,承办律师时刻心系宋某,并以同为女性角度,会见时主动了解宋某身心上是否由于一些困难,积极为其排忧解难。让宋某感受到承办律师对其的关心、帮助。
四、团队智慧,最佳辩护策略
承办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调取到的相关案件材料,清楚宋某涉嫌贩卖毒品100余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宋某涉嫌毒品数量100余克,极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相关证据已经十分充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宋某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从宋某租住屋内查获到了其他的毒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宋某极有可能为全案毒品以贩卖毒品罪承担责任。然而承办律师没有放弃为宋某辩护的希望。为了寻找到对宋某有力的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宋某,对宋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字斟句酌仔细推敲;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考证;结合具体案情,申请法院收集相关证据。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宋某权益,智豪所的刑辩团队多次开会研讨本案,集思广益,为本案宋某制定最佳辩护策略。团队在对案件细致分析和准确把握上,为宋某制定了辩护策略:
对于公诉人指控宋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82克,在宋某租赁屋中搜出的毒品依法不应认定为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原因如下:
(一) 全案证据不能得出上述涉案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唯一结论。
(二) 本案中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证人王某某所有。
(三) 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宋某母亲或其男友所有的合理怀疑。
(四) 结合宋某经济状况,宋某不具备购买大量毒品的经济能力。
(五) 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如将屋内搜查出毒品全部认定为宋某贩卖的数量,该案可能是意见冤假错案。
五、辩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最终,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的指导下,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凭借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深厚的刑辩功底,集合智豪团队的集体力量让被告人获得一年三个月的判决结果。
宋某家属处于对智豪刑辩团队的信赖,委托智豪刑辩团队律师为宋某辩护。在本案一审阶段即对指控的100余克毒品只认定了1.82克,这是被告人宋某及其家属都从未想过的。在本案中,智豪刑辩团队为宋某制定了最为有利的辩护策略,彰显了深厚刑辩功底,取得了显著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辩护权益。本案的成功,亦是智豪刑辩团队实施专业化、团队化刑辩模式成功的一大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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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