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犯贩卖毒品罪,智豪律师质辩发回重审
2015-01-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2012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贵州省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8月10日移送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1月1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2013年2月27日、3月5日(启动非法程序排除程序)、3月6日三次开庭审理终结。
检察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10日将2000粒毒品麻古(净重195.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他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指控和证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辩护策略: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是个巨大的打击。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自始至终提出的“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不予采信,并且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其所作出的庭前供述并非自愿、真实的质证意见,虽然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流于形式,法院对于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被告人杨某庭前供述的真实性、自愿性予以认可。为了维护被告人杨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立即提出上诉,随即被告人家属不远万里从贵州赶到重庆,委托智豪律师事务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辩护人,希望智豪律师在二审中能够为被告人争取机会。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起身赶往贵州。由于本案一审对于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疑点,智豪律师必须首先对于案件细节有全面的掌握后才能够拟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经过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斟酌全案证据材料,团队讨论研究,智豪律师决定制定双重辩护方案:首先,坚持无罪辩护。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始终坚持“不明知所帮忙带的牛奶箱中有麻古”,因此被告人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是被贩毒分子利用的工具而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明知毒品的重要证据,即张某的证言,由于前后不一致且张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该证言证明力有瑕疵,不足以证成。其次,即使法院坚持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只是帮上家将毒品转交给下家赚取微薄的“跑路费”,犯意也并非被告人杨某提出;同时,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存在特情引诱嫌疑,因此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文件精神,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能够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对于智豪律师无罪辩护意见的部分认可。智豪律师秉承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机会,维护了法律正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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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2012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贵州省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2年8月10日移送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1月16日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2013年2月27日、3月5日(启动非法程序排除程序)、3月6日三次开庭审理终结。
检察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10日将2000粒毒品麻古(净重195.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他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指控和证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辩护策略: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是个巨大的打击。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自始至终提出的“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不予采信,并且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其所作出的庭前供述并非自愿、真实的质证意见,虽然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流于形式,法院对于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被告人杨某庭前供述的真实性、自愿性予以认可。为了维护被告人杨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立即提出上诉,随即被告人家属不远万里从贵州赶到重庆,委托智豪律师事务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辩护人,希望智豪律师在二审中能够为被告人争取机会。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起身赶往贵州。由于本案一审对于事实认定存在重大疑点,智豪律师必须首先对于案件细节有全面的掌握后才能够拟定有效的辩护方案。经过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斟酌全案证据材料,团队讨论研究,智豪律师决定制定双重辩护方案:首先,坚持无罪辩护。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始终坚持“不明知所帮忙带的牛奶箱中有麻古”,因此被告人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是被贩毒分子利用的工具而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明知毒品的重要证据,即张某的证言,由于前后不一致且张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该证言证明力有瑕疵,不足以证成。其次,即使法院坚持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只是帮上家将毒品转交给下家赚取微薄的“跑路费”,犯意也并非被告人杨某提出;同时,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存在特情引诱嫌疑,因此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文件精神,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二审法院能够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是对于智豪律师无罪辩护意见的部分认可。智豪律师秉承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机会,维护了法律正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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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