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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42期】吴某故意伤害案、廖某合同诈骗案、冉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2016-06-14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41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4月8日,第342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3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吴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被害人秦某未经吴某父亲同意,擅自砍掉吴某父亲种植多年的树木,由此引发纠纷。因被害人使用了锄头等工具,吴某父亲的面部多处被打伤。吴某因为父亲被欺负,出于孝道向被害人讨说法,双方交谈无果进而发生抓扯,围观群众报警,警方出警后进行了协调,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治病疗伤,后吴某被当地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被害人伤残等级为9级,人损鉴定为重伤二级。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办案方向。目前在赔偿方面,吴某方积极支付医疗费用,但未获得谅解。其次若赔偿获得谅解,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有多大。所里律师建议应继续争取被害人谅解,这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应努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案件二:廖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廖某一直从事建筑行业,在2003年左右,他想承包建设党校学院办公楼项目,挂靠了一个建筑公司,因为此事要与市委党校办公室主任谭某商谈,所以认识了谭某,后期接触多了,谭某就开始商议和廖某合作承包项目,谭某拉了秦某一起,三人就开始筹备合伙修建学校的老年活动中心、某地党校工程项目、市委党校综合大楼、集资建设房,这些项目都没有合作成功,但都签了合同的。他们在商谈的时候,三个人各持有一个笔记本,在商谈完出资后,都会在彼此的本上签字,笔记本里写了,谭某出资52万,秦某出资52万,陈某(廖某老婆)出资105万,他们在下面签了“属实字样,并签名”,廖某说他们没有真实出资,是初步拟定的一个出资计划,后期合作的一个项目都没有成功。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拟做无罪辩护,首先,廖某未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据会见时廖某所述,其在2003年认识了市委党校办公室主任谭某,认识谭某的原因是廖某承包建设党校学院办公楼项目需要与谭某商谈,而当时廖某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挂靠的建筑公司,其是以承包建筑商的身份与谭某进行的商谈。谭某不可能不知道廖某的真实身份,而秦某等人都是谭某介绍廖某认识的,他们也清楚的知道廖某是一个承包建设商,本案中,廖某不可能虚构部长身份与谭某、秦某等人商谈合作事宜。另外,据廖某所述,合同是由谭某、秦某等人拟定,并非廖某拟定,廖某不可能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其次,廖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未骗取他人财物。据廖某所述,廖某作为承包建筑商,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真实地投资项目承包工程,从未想过要骗取他人的财产。据廖某告知,其从未收到过二人的投资款,笔记本等记载内容均是他们开会时商议的投资方案,但都未实际投资。如果他们都实际投资,那他们除了商量投资数目外,必定会商议投资款有谁保管,如何保管、如何使用,他们也必定会安排会计出纳人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详细账目清单。同时,如果谭某、秦某等人有真实的出资,他们也会有转款凭证等,如果以上证据材料都没有,只能说明谭某、秦某等人对廖某的控告属于诬告陷害。
 
案件三:冉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的罪名问题。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是证明冉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不能证明冉某有买卖行为;其次,冉某涉及的公文中有一部分是真实的,这一部分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逻辑是不能认定的。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刘杏华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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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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