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尹某邀约被告人唐、王从四川省成都市携带毒品氯胺酮2000g到重庆市欲贩卖给事先联系号的李刚,随后,廖、王受尹某安排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凡泰茶楼”内负责收取毒资,尹某在渝中区某酒店内将氯胺酮2000g贩卖给李、姚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从李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000g,廖、王在茶楼收取毒资后亦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廖、王处查获毒资24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智豪辩护团在二审提出,尹某系受引诱犯罪,原判量刑过重,尹某在二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意见得到法庭采纳,尹某成功改判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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