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知识:
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胡x在沙坪坝区牛津街的租赁屋内制造毒品。
2013年11月20日11时10分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该租赁屋内将被告人胡x抓获,当场查获了制毒设备、原料和疑似毒品。
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部分疑似毒品共计重量为106.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另一部分疑似毒品共计重量为34.4克,从中检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制造毒品现场、原料、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称重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房屋租赁材料,毒品检验报告,指纹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01)乐至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胡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x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x对指控在其居住的租赁屋内查获制造毒品的原料、工具及毒品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是在“小李”安排下将液体毒品结晶,其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公安机关在黄鹤楼香烟内查获的透明口袋装的5.8克毒品和在电脑旁查获的量杯装的1.6克毒品是“小李”拿来吃的,不是其结晶制造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非法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6.1克,含苯丙胺的毒品34.4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胡x提出其将液体毒品结晶,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辩解,经查,现场查获1-苯基2-丙酮等大量制毒原料、工具和毒品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液体毒品是他人拿来的,将液体毒品结晶不需要1-苯基2-丙酮等制毒原料,因此可以证明被告人胡x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x提出在黄鹤楼香烟内查获的透明口袋装的5.8克毒品和在电脑旁查获的量杯装的1.6克毒品是“小李”拿来吃的辩解,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x提出的“小李”是谁,也无证据证明该毒品系他人放置的,该毒品与被告人胡x在现场制造的大量甲基苯丙胺毒品的成分相同,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x提出其系他人安排制造毒品的辩解,本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其系他人安排制造毒品,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制毒工具、原料、毒品等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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