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裁判文书

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1   标签: 非法持有毒品罪 冰毒 麻古 刑事起诉书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蒋某某,女, 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2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2231时左右,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郡公交车站附近,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面查获一袋净重14.31克的麻古和一个塑料盒包装的净重9.91克的冰毒,民警又从蒋某某左上衣口袋查获一袋净重9.72克的冰毒,后民警从蒋某某右上衣口袋查获一袋净重14.66克的麻古。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定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8.6克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员:朱晓宇   

 

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查看全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 0/35

    您填写的咨询标题过于简短,律师无法理解,请将文字数量控制在5-35范围

    例如: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0/1000

    您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律师会无法理解,描述越详细,律师回复质量越高哦!(文字数量大于15)

    例如:
    2011年恋爱同居,未领结婚证,孩子八个月大了,现因感情破裂要离婚,他已私自将小孩带走,我能争取抚养权嘛?该如何争取?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电话咨询

短信咨询

查看地图

在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