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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9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3日1时左右,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郡公交车站附近,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面查获一袋净重14.31克的麻古和一个塑料盒包装的净重9.91克的冰毒,民警又从蒋某某左上衣口袋查获一袋净重9.72克的冰毒,后民警从蒋某某右上衣口袋查获一袋净重14.66克的麻古。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定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8.6克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晓宇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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