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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大道**号**幢**-**。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人和街道汪家桥招待所一房间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疑似毒品3包(净重0.15克)贩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在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海洛因0.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义长
助理检察员:高鹏里
2017年3月9日
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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